敦煌研究院訪問學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與國內外學者的合作,促進科研領域學術交流,凝聚優秀人才,培養我院學術帶頭人和學術骨干,提高學術研究水平,推動科研工作發展,我院實施訪問學者制度。
第二條 我院有計劃地向國內外公開接受訪問學者,堅持“創新、開放、流動、交流”的基本準則。
第三條 我院招收與我院專業研究工作相關的國內外訪問學者,重點招收有關敦煌學、石窟考古、佛教藝術、絲綢之路研究、壁畫與土遺址保護研究研究、數字化研究等專業領域的學者。
第二章 訪問學者條件
第四條 訪問學者一般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
第五條 訪問學者在最近5年內,應出版高水平專著,或發表三篇以上相關專業研究領域內具有較重要影響的學術論文。勝任核心科研任務,學術造詣深厚,在學科研究方面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重要成就;具有創新性、戰略性思維,具有帶領本學科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的能力;具有較強的領導和協調能力,能帶領學術團隊協同攻關。
第六條 申請獲準的訪問學者需與我院簽訂協議書,明確訪問期間的研究內容、預期目標、成果標注和共享形式以及雙方的責任、權利。
第三章 訪問學者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訪問學者須在計劃訪問研究時間之前至少2個月提交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研究目的、研究計劃、考核指標等。
第八條 鴻文中心負責受理訪問學者咨詢、申請書受理??蒲刑幤刚堅簝韧鈱<覍彶樯暾垥?,提交院學術委員會,以會議或通訊評審、表決等形式做出申請人學術水平的評審結論,報院務會議審議確定。院務會做出接收訪問學者的決定后,鴻文研修中心負責訪問學者到我院的聯絡、接送、住宿安排、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等工作。
第九條 優先安排自帶經費,且經費支持能力滿足訪學期間生活條件需求的訪問學者。
第十條 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國外及港澳臺訪問學者申請、訪學時間期限與證件審核等工作。院務會議做出接收訪問學者的決定后,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和鴻文研修中心協商,擬定協議書、發出邀請函。
第四章 訪問學者的工作形式
第十一條 訪問學者的工作時間,可根據研究工作需要分為一個月至一年等不同時段。
第十二條 訪問學者來我院從事研究工作,可以采用自帶課題、參與我院課題研究、由我院委托課題研究等形式。
第十三條 訪問學者完成研究任務后,科研處根據協議書的內容審核訪問學者預期目標完成情況。
第五章 訪問學者的待遇、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我院為訪問學者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可免費使用和查閱圖書及信息資料。訪問學者可按照敦煌研究院相關管理規定免費考察敦煌研究院管轄范圍內的石窟群。
第十五條 根據申請者自帶經費情況和研究水平、能力,酌情安排交通、住宿條件,酌情提供訪學協議期間不高于1000元/月標準的生活補助費,按月向訪問學者提供資料費,根據需要為訪問學者購買意外醫療保險費用。具體由鴻文研修中心與訪問學者協商。
第十六條 訪問學者在我院工作期間所取得的成果(論文、專著、獲獎、專利等)均與訪問學者的派出單位共享,但須以我院為第一工作單位。
第十七條 訪問學者在我院工作期間與我院指派學者共同開展學術研究工作。指派學者所在部門負責安排、協調和管理訪問學者在敦煌研究院的學術研究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訪問學者在我院工作期間按照訪學時間長短進行講學交流活動。具體要求如下:3個月及以內講學1次、6個月講學2次、1年講學4次。
第十九條 訪問學者在我院工作期間,須遵守敦煌研究院的各項規章制度。若違反我院規章制度,或未完成協議書規定的在我院工作期間的講學交流活動等,我院視情況嚴重程度可以做出退回全部或部分已產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補助等費用;終止訪學計劃;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等措施。情況嚴重的處理結果將向來訪人員所在單位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科研管理處負責解釋。